2018-05-21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建投第五公司)、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腾冲奥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5执1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建投第五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石林、皮晓丹,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腾冲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腾冲奥宸公司)。住所地:保山市腾冲市。
法定代表人孙武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5民初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云南建投第五公司申请执行腾冲奥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执行标的约人民币4600万元。执行中查明,本案诉讼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云05民初2号民事裁定,对腾冲奥宸房公司名下的,面积合计135579m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18年2月14日止。根据云南建投第五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云05执126号之二执行裁定,对上述财产予以续封。
本院在对腾冲奥宸公司土地的续封中,经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得知,该院在审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诉腾冲奥宸公司、奥宸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7日,对腾冲奥宸公司价值1456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中含腾冲奥宸公司名下位于腾冲县腾越镇西山坝新城区的奥宸·纳帕溪山项目中预售许可证为预许腾字(20140003)号、预许腾字(2012-11)号项下的房产427套;该院在执行东莞信托公司申请执行腾冲奥宸公司等涉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35亿元及利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意由昆明市江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称昆明江北公司)对该院查封腾冲奥宸公司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产进行销售,由昆明江北公司继续施工完成扫尾工程,销售收入由东莞信托公司与昆明江北公司按比例分配;现东莞信托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待双方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新的债权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再商谈案件解决方案。另据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五公司反映,腾冲奥宸公司还欠施工单位昆明江北公司约2亿多元的工程款未付。
经本院向腾冲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因本院及东莞中院的查封,腾冲奥宸公司的房产销售系统已关闭,不能销售。
本院认为,虽生效判决确认本院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五公司对诉讼工程在拍卖或变卖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东莞中院先于本院对查封土地之上的房产进行查封,权利人东莞信托公司对腾冲奥宸公司的债权转让后,新的权利人尚未主张权利;虽东莞中院同意昆明江北公司销售该院查封房产,但昆明江北公司与腾冲奥宸公司的债权未经诉讼确认;被执行人腾冲奥宸公司除本院及东莞中院查封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拖欠巨额债务,因两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交叉查封,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不能,现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完全确认。应统一协调财产处置方案,才能化解矛盾。综上,本院依法已不能先行处置查封土地及被执行人公司的其他财产。
2018年2月22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对本院提出在债权人达成对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处置方案之前,对本案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债权人达成财产处置的方案后,再对本案恢复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云05民初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段明树
审判员 张晓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