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实施14年后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拟将地方立法权授给权设区的市。草案提出,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批准后设区的市可以立法
根据现行立法法,现在共有49个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权,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还有4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目前全国共有设区的市282个,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
草案还将现在的地方立法权进行了扩大,现在只能就地方性事务制定法规,草案将权力扩大到城市建设、市容管理、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根据草案,只要省人大认为一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过省人大的批准,该市就可以制定法规。
昨天,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学教授杨伟东对南都记者说,中国地域面积大,地方市确实需要有地方立法权,但是如果所有设区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对立法质量保障进行配套的设置,需要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杨伟东认为,只要不是中央专属的中央事权,地方应该都有立法权限。
授权立法期限拟定为五年
对于近年来要求将税收立法权上收到全国人大的呼吁,立法法修订草案也进行了回应。现在之所以18个税种中有15个是国务院规定,是因为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对此,草案规定立法授权期限一般为5年,而授权届满前6个月,授权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授权决定的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