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总结了三种不同情况:一是打马赛克,字幕用真名。例如柯震东在8月17日央视画面中,眼部被打上马赛克,字幕显示的是“嫌疑人柯震东”;二是打马赛克,名字用“某某”。6月14日,张元在央视新闻频道里讲述吸毒过程时,脸部打上了马赛克,字幕显示“导演张某”,并无嫌疑人字样。三是,未打马赛克, 字幕用真名。去年8月25日的新闻联播里,薛蛮子在讲述嫖娼过程时,脸部并没有打马赛克,字幕是“嫌疑人薛必群(网名薛蛮子)”。今年7月9日,央视通报郭美美案件时,其脸部也未做马赛克处理,字幕打出“犯罪嫌疑人”郭美美。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目前中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但按照《刑法》“未经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规定来看,涉案人员在法律意义上的尊严和权利理应受到保护。也有律师指出,对于涉案人员面部是否要打马赛克,目前并无具体标准。尽管法律没有规定,中央电视台对此难道没有一个内部统一的做法?作为一家电视台,“打马”的待遇应该统一,岂能出现五花八门的情况?
如果只是由频道负责人或制片人自由裁量,我们很容易联想到背后是否存在公关或权力寻租?想到央视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可以借3·15晚会等敛财,还可以靠经济年度人物拉企业“赞助”,那么,“打马”的不同待遇是不是也可以变成获利的手段?如在播出之前先放出风,然后引诱被曝光的人或家属拿钱买“打马”,以缩小影响,维护形象?
看来,对于电视台“打马”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加以剥夺。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保护广大公民,特别是举报人的隐私权,对于官员和名人,则要在保护隐私权和保证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之间求得平衡;另一方面,在国家未出台相关规定前,各新闻单位也应该有符合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执行统一的“打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