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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大了对企业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

  来源:新快报   有 315 人浏览   日期:2012-10-24 20:44

文章摘要:意见稿加大了对欠薪行为的处罚的力度,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新快报10月24日讯   昨日起,《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广东人大网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加大了对企业欠薪行为的处罚力度,还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扣减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将按照处罚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意见稿加大了对欠薪行为的处罚的力度,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规定了罚款内容以及设置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用电话、书面、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地新闻媒体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基本信息,并公告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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