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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南城精装房货不对板 装修标准和样板房差别甚远

日期:2012-10-08    点击:284    查看原图    全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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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精装房货不对板 装修标准和样板房差别甚远

   收楼入住原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可正准备收楼的胡小姐却感到非常闹心。2011年6月,胡小姐以107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南城某楼盘一套面积119㎡的三房,精装交楼,按照销售人员的说法,装修标准为1800元/㎡。

    2012年7月30日,到了交楼的日子,胡小姐却发现装修标准和样板房差别很大,地板砖、橱柜、衣柜、门窗均有差别,而且有些买房时没有贴“非交付标准”的项目,交楼时却贴上了“非交付标准”。此外,施工质量也存在不少问题,地板不平整,门框裂缝、卧室墙角线裂缝等。

    对此,现场物业人员表示,对于装修的质量问题,他们会联系工程单位予以维修。至于货不对板的情况,该物业管理人员称,他们接到的通知是所有精装房均以82㎡的样板房为交付标准。胡小姐感到莫名其妙,“119㎡却按照82㎡的样板房交付,两者的装修效果相差甚远,我压根都没看过82㎡的样板房。而且119㎡样板房在看房时原本没有贴“非交付标准”的项目,交楼时却发现贴上了“非交付标准”。胡小姐气愤的说。

      律师说法:精装修房应按同等户型的样板房作为收楼标准

    广东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娇燕表示,装修标准如何界定问题,首先应当看买卖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委托协议书约定的装修标准内容,约定的装修标准内容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其次看销售过程中的相关样板房展示标准。在现实房地产销售中,有些房地产企业虽以精装修销售商品房,但在买卖合同中却仍然是按照提交建设部门备案的《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备案表》中所罗列的简要装修标准内容,没有详细、细化的装修条款,造成交付的商品房跟销售展示的相差悬殊,导致购买者在收楼时产生争议。

    东莞市从2009年5月1日起就实施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制度要求2009年5月1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设置交楼标准样板房。交楼标准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开发企业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同一期相同交楼标准交付的多层或高层商品住宅设置一套或以上的样板房;别墅(包括联排别墅)设置一套样板房。凡是设置装修展示房的,必须设置与展示房相同户型的商品住宅样板房。

    样板房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样板房入口处应悬挂“客户收楼样板房”的标牌;(二)在样板房内客厅墙面明显处悬挂《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备案表》(合同标准)公示牌,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600X900mm;(三)样板房内各部位显眼处须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说明必须清晰,不得使用“高级”、“名牌”、“优质”等内容不确定的字眼)。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装修展示房不属于交楼标准样板房范围,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设置,但必须在装修展示房入口处明示“装修展示房,仅供装修参考,交楼标准详见样板房”标牌,规格不小于200X400mm。

    根据上述制度管理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设立样板房,如交付标准属于精装修的也应当在销售时将精装修的房屋作为样板房展示。样板房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收楼书面通知书满三个月,及与样板房同一期的商品住宅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后才能撤销。这里所说的“取得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即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大确权”。

本案中虽然买卖合同及装修委托书中没有明确约定详细的装修条款,以确定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型号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本案中的购房人有权参照样板房展示的装修标准、商品房销售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对照交付给自己的房屋进行验收,以确定是否符合约定,如果不符合的有权拒绝收楼。即使已经收楼的,也可以追究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降价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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